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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二)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负责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扶持和服务。(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指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兽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有关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生产资料有关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市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十一)制定相关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指导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实施相关农业科研专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引进国内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十三)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依法行使渔政、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权。(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十五)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等相关工作。(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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