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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舆情研究。(三)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完善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才智力引进,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金统筹办法等,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做好相关政策、标准的补充和完善,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实现“五险”统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决策。(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七)完善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衡(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九)完善并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完善并落实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完善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十三)承办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科级职务任免有关事宜,统一管理市政府系统科级干部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的奖励、表彰工作。(十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免、培训、辞退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十五)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十六)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十七)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考核工作。拟订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十八)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市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科级公务员的考察、选拔、任免等工作。(十九)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上报国家、省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人选;指导协调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活动和以市政府名义 表彰奖励的人选。(二十)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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