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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市县、国家与地方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三)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起草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管理等政策并监督实施。(四)承担财政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五)承担财政体制管理的责任。负责拟订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研究提出县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性意见,完善地方转移支付制度;负责承接上级财政部门下放的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六)承担财政国库管理的责任。负责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七)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八)、负责财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承担机关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等工作。(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管理职责。(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负责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三)负责管理市政府的国内外债权、债务。执行国家外债管理的政策,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财政、债务等方面的涉外事务。(十四)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全市财政监督的政策。(十六)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十七)负责全市农业开发资金的拨付、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十八)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和办法,对口省国资委指导推进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县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九)研究提出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建议,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二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综合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运行状况,建立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统计分析工作体系。(二十一)制定财政教育培训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做好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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