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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审计局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政府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负责起草审计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全市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本级预算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2、县(市、区)政府(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除外)决算和预算外财政收支;3、市直各部门和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4、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省审计厅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5、市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6、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教育提供的援款、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7、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市属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8、市级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9、市属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投资效益;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四)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省财政直接管理的县、市除外)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六)按规定对市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七)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对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过的审计项目单位必要时进行抽审,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实施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十)按照《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规定,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对审计计划外的国家建设项目,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共同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对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监督。(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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