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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统计局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二)拟订统计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地方统计调查标准、统计调查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指导全市统计工作。(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整理、测算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四)组织完成国家部署的普查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省和市重大普查和抽样调查;组织各部门、各县(市、区)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农业产值、农产品产量、农业产业化、工业、能源、社会、人口、工资、科技、消费、价格、城镇劳动力、城镇就业、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省市级工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运输邮电业、其他服务业、服务业个体户、对外经济和旅游、民营经济、成品油流通、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县(市、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乡村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服务业财务、规模以下工业抽样、企业(集团)、城镇和农村住户、经济社会重点问题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六)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城镇化发展、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资源循环利用、妇女儿童、企业景气等统计监测,收集、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七)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个体、私营以及混合经济税收、出口、地质勘查、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房屋、对外贸易、对内经济技术合作及引进内资等基本统计数据。(八)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十)组织管理、审批(备案)各部门、各县(市、区)统计调查项目、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管理全市统计登记工作;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和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信息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市统计数据库网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十二)协助做好对县(市、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整任用工作;指导县(市、区)地方调查队业务工作;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有关工作;管理全市统计干部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统计经费和市财政提供的专项经费。(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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