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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水务局(简称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不再保留沧州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沧州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综合规划、重要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跨县(市、区)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对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权限审核、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协调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配套工程建设。(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堤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十一)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涝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十三)负责沧州市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市级总河湖长、市级河湖长交办的事项,协助市级总河湖长、市级河湖长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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