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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 家、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 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 家、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 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 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 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工作。(七) 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及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规划条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工作。行使对建成区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八)负责指导、督查市辖各县(市)、白沟新城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风景名胜 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保护区等规划编制,并按权限组织相关规划的上报审批;指导全市县、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 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九)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荒漠化防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十)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 物、植物名录,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十二)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十三)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和白洋淀上游规模化林场的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十五)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规范全市矿业权出让,调处重大矿业权争议、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度初审,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十六)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热勘查评价、开发和保护;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十七)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十八)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 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十九)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 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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