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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是主管本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在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如下工作职责:一、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实施全市公安保卫工作;二、掌握全市影响政治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制定有关对策并负责组织实施;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处置治安事故和骚乱,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管理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六、承担上级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七、依法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八、对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依法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九、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十、指导和监督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一、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十二、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十三、负责市局直管部门的公安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指导公安分县局的装备、财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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