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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价格(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二)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和交通运输协调。(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措施;牵头推进全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受市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国家、省和市拨款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市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或申报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拟订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八)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研究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与指导;指导全市县域经济和产业园区经济建设;负责协调、推进沿海地区开放开发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承担唐山市沿海地区开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唐山市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九)承担市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提出调整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粮食、棉花、食糖、油脂和生猪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完成全市节能削煤降碳目标任务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建议并协调实施;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冶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十二)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十三)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十四)组织谋划、实施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调度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参与并协调、督导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竣工验收工作及后评价工作;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国债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方面稽察;负责受理重点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十五)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煤炭、天然气、燃气、电力等能源的协调管理和安排建设项目;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合作;负责核电管理;负责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组织实施能源产业政策、技术法规和标准,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十六)按照省、市统一安排,协调、督导与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唐山市对口支持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七)负责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十八)拟订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订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中长期调控目标;监测、预测全市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建议。(十九)拟订和调整市级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实施直接管理,负责对国家和省管价格政策的落实;对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间接调控;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价格。(二十)负责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收费;严格控制收费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水平,规范收费秩序,监督各项收费政策的落实。(二十一)依法组织全市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价格、收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和裁决。(二十二)负责重要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和监审,审核汇总重要产品的成本、收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二十三)负责管理全市价格鉴证和复核裁定工作,指导价格评估、价格咨询中介机构的工作。(二十四)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物价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二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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