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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联防联控等相关工作。(二)牵头协调市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三)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组织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并牵头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等敏感环境问题。(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环评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制度。(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考核。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全市大气、水、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大气、水、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七)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生态保护,拟订自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状况,参与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协调和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牵头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八)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有关政策、规划;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事宜;负责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负责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以及送缴省放射性废物暂存处置的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工作。(九)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订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组织协调污染源普查工作。(十)负责推进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省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二)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一领导各县区环保分局环境保护工作。(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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