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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安局工作职能:(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公安厅的指示;拟订、研究落实有关政策和实施意见;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组织、指导110接处警和公安信息工作(三)主管和指导经济、刑事犯罪等侦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案件和涉外、跨地区重大案件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查工作。(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特种行业和内河水域,组织、协调对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指挥公安特警队的处突防暴工作。(五)负责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公安消防队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七)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八)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全市武装守护押运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九)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网络犯罪侦查。(十)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医院和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工作。(十一)规划、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当地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办理工作。(十二)组织实施对来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禁毒、缉毒工作。(十四)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信息通信勤务保障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指导;负责全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行业管理。(十五)指导、管理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和基本建设等警务保障工作。(十六)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十七)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协管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奖励、评优创模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全市公安教育训练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公安民警学历教育、在职训练、警察体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外宣传工作。(十八)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领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组织、指导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组织、指导全市公安内部审计工作。(十九)指导森林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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