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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旅游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指导全市旅游工作。(二)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三)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四)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市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五)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六)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旅游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市内公民出境旅游工作。依法审批在我市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承担全市特种旅游相关工作。(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市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及旅游教育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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