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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规政策,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全省机关事务管理的工作规划、制度和标准,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制定省级机关后勤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省级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和经营工作。负责管理省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做好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的保障工作,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省级机关有关办公用房建设和分配工作。承担省级机关有关房产产权、产籍申报登记和与确权有关的工作,以及房屋修缮工作。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有关土地使用实行归口管理。监督管理局基建项目。(四)在省级节能管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省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五)负责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负责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直各单位实施执行公积金制度情况的执法检查。负责省级机关解决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理和协调。负责公房出售、住房补贴的资格确认,以及省级机关公房的分配销售工作。(六)负责供给关系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的副省级以上领导(含离退休)以及省委、省政府指定的其他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七)负责省行政中心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省行政中心有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级机关绿化等工作。(八)受省政府的委托,管理省政府采购中心。(九)协调和管理省级机关幼儿教育工作。(十)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省级以上领导、省级机关部分单位领导(含离退休)和内宾接待用车等工作。负责省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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