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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于2009年,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的省政府直属机构。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海洋与渔业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双边多边渔业协定;承担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组织实施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二)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组织拟订全省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洋利用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整治与修复规划;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加强对全省海洋经济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的协调以及政策措施落实的督促。(三)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海域使用论证、评估;组织实施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审核和监管海洋、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和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项目;负责管辖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辅设审批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海岛使用管理,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四)负责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海洋与渔业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工作;审核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管理国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代表国家向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提出赔(补)偿。(五)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全省水产捕捞、养殖、加工、流通、远洋渔业和新兴渔业发展及渔业机械化工作;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和渔业产业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渔港、水产原(良)种场、现代渔业示范基地的规划;组织拟订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六)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的责任。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监测观测网络建设;组织制定海洋灾害风险区划、海洋灾害防御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信息;指导开展海洋与渔业自然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配合海上搜救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七)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施管辖海域巡航执法制度;依法行使海洋监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负责职责范围内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安全、水产种苗及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重大海洋与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平安渔场"建设和重大渔事纠纷的调查处理;指导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指导渔业电信的管理工作。(八)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基础与综合调查;拟订本省海洋资源管理与渔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及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制定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组织科技攻关和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组织开展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组织实施水产技术推广工作;指导行业技术人才培养教育。(九)负责海洋与渔业外事、外经工作,组织开展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关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十)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指导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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