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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有关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二、组织省会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推动省会城乡一体化进程。三、承担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主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专项规划;承担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各县(市)、矿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四、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项目审批后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六、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划定、确定及规划管理工作。七、负责各县(市)、矿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八、负责城乡规划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九、承担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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