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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浙江省林业局。将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林业局,作为省自然资源厅管理的副厅级机构。不再保留省林业厅。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毛竹)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按规定权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或审核报批工作。(四)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五)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在省公安厅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狩猎组织和狩猎枪支及其弹药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六)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八)组织、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全省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的发展,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做好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工作。(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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