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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副厅级),为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的事业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6号)明确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职能。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省无线电管理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二)按照审批权限和业务范围审查全省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规划和指配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三)贯彻无线电频谱、卫星轨道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核收和上缴无线电管理相关费用。(四)组织实施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五)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六)按照有关规定对全省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七)负责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网和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八)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研工作,组织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培训。(九)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十)负责管理派驻各设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十一)承办省政府及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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