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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档案局(河北省档案馆)为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由省政府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制定全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依法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档案馆建设标准》和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全省各级档案馆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拟定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并依法负责解释《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三)利用档案为省委、省政府工作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档案查阅、咨询;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任务。(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及《河北省档案接收和收集管理办法》,依法监督指导全省各级档案馆(室)档案资源建设,负责省直机关档案系统化管理和接收;负责撤并单位的档案处置和接收工作;有计划地开发档案征集。(五)统一管理全省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和港澳台交流工作;审批携带档案出国、出境和赠与档案事项;依法管理全省档案鉴定、档案开放和目录公布。(六)负责省管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与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七)指定全省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表彰,协助做好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八)依照国家档案行业标准,制定配套技术规范,组织档案科技和学术交流,提高全省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九)集中统一管理省直机关和原热河、察哈尔省各历史时期(清代、民国时期、民主革命及社会主义时期)的档案资料,维护档案完整,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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