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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省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二)拟订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河北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省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省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七)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九)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十)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十一)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省政府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河北特色文化走出去。(十二)管理省文物局。(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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