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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局成立于1983年9月,是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市人民政府和审计署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审计署领导为主。审计管辖范围为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重庆市审计局内设23个职能处(室):办公室、综合处(审计整改督查处)、法规处、重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处、财政审计处、金融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行政事业审计处、经贸审计处、农业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外资运用审计处、工业审计处、市政建设审计处、教科文审计处、商贸审计处、资源环保审计处、交通审计处、内部审计管理处、计算机应用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另设机关党委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1个下属事业单位:重庆市审计中心。主要职责是:(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组织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向市政府提交同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四)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六)按审计法规定和审计署、市政府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按审计署授权和市政府交办,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七)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以及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八)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审计署授权的中央在渝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配合和参与审计署安排的有关审计项目。(九)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十)按审计署授权对移民资金等中央专项资金行审计监督。(十一)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十二)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十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组织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十四)组织全市审计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十五)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负责人。(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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