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简介: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负责服务、协调和管理天津市金融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正局级规格。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有关金融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2、负责拟订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3、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津金融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为本市地方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各类新型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服务。4、负责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5、负责完善、规范本市资本市场体系工作,为本市企业利用各种直接融资方式进行融资提供协调服务。6、负责推动本市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7、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制定对各类新型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和新金融业务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做好全市政府性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服务和风险防控管理工作。8、承担本市吸收少数客户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金融活动的监管职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牵头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和经营范围带有金融服务内容的机构的日常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9、负责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加强对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跨市、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10、负责本市金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增强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消费者风险提示。11、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建立和完善所监管机构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组织统计资产负债、利润、风险状况等工作。12、组织开展金融业合作交流工作,配合推动金融聚集区建设,推进各类金融资金信息对接平台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