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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管理。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政府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二)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三)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开展委托第三方起草政府规章草案,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政府规章草案进行第三方评估。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立法解释工作。(四)负责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五)研究提出本市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组织或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实施后评估工作。承担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负责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和指导。负责本市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执法制度的组织推进和检查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争议和问题。负责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业务培训和执法证件核发。承办市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或批准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审查或听证工作。(六)负责市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咨询工作。承办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案前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代理市政府参加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因行政复议而将市政府列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承办由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工作。承办市政府经行政复议程序而决定进行行政赔偿的案件。督促、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事项。(七)负责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负责政府规章的公布、报送备案、汇编、外文翻译及译本审定工作。(八)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开展国内外法制业务交流活动。负责本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联系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联系天津仲裁委员会及其他在津仲裁机构。(九)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十)承办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的建设、信息管理、应用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事项的统计工作。(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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