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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局为负责本市海洋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1、贯彻执行有关海洋事业发展战略、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2、组织拟订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3、负责海洋经济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拟订海洋经济政策;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4、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核准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5、承担保护海洋环境责任;参与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负责防治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6、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组织实施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7、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和海平面公报;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8、参与有关海洋事务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9、依法维护海洋权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在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10、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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