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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政府出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深化国有企业内部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和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提出任免建议、实施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六、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执行。八、依法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九、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十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区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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