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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参与拟订本市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政府与企业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负责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四)承担组织实施地方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编制实施地方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各种税(费)票据的管理。(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六)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照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规定,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八)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审核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概预(结)决算。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财务制度的综合管理工作。(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十一)负责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十二)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三)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方税收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负责税收风险应对。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的专业化服务,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十四)负责制定财税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财、金税工程建设。开展财税理论政策研究,负责财税宣传和财税信息、咨询工作。负责财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十五)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投标和监督评估制度。(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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