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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恢复重建于1979年,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主管全市司法局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和监狱管理工作。(三)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和教育矫治工作。(四)拟订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制宣传教育、法治天津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五)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六)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八)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九)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十)负责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务。(十二)管理、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和警务装备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十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区县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干部。(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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