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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局受市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区设公安分局,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公安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市公安工作。(二) 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预测形势,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三)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四) 依法管理社会治安、危险物品、特种行业、出入境、外国人在津居留等工作。(五) 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负责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六) 组织全市的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七) 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重要内外宾及其他警卫目标的安全警卫工作。(八)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推动全市治安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九) 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十) 管理全市的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十一) 对全市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 依法负责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有关工作。(十三) 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公安后勤保障工作。(十四) 制定并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局民警教育、培训及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十五) 组织实施本市公安机关督察、监察和审计工作,查处公安队伍的违法违纪案件。(十六) 领导本市公安消防、警卫、边防部队建设,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十七)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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