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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辖第一分院、第二分院、第三分院、第四分院(原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十六个区、县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检察工作任务;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依法决定是否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并提出防范对策;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检举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北京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为指导,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努力为首都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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