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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是市委的派出机关,根据市委授权,负责本市金融系统归口部门和单位党的工作,联系指导有关在沪中央金融机构、各省区市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党的工作。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金融发展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局级,加挂上海市金融工作局牌子。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在本系统贯彻落实并组织督促检查。代行合署办公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党组职能,支持其依法行政,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领导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二)研究讨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重大决策,及时妥善处理金融系统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类重大事件。(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市委管理归口部门和单位的市管干部。协助做好中央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沪分支机构领导干部相关工作。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做好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提升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四)根据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上海金融人才高地建设。(五)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指导在沪中央金融机构、各省区市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探索加强基层党的建设的有效途径、活动方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制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六)负责或者联系指导归口部门和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构筑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党的宣传、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金融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指导推进金融业窗口服务工作。(七)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负责归口部门和单位统战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党外知识分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八)加强对金融领域党的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建议,为市委提供决策参考。(九)负责反映有关中央和各省区市在沪金融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商解决其发展中的困难。(十)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拟订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实施监管并做好相应的风险处置工作。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四)按照规定对所监管的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实施日常监管,开展检查与风险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所监管的机构开展统计工作,建立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地方金融运行状况。(五)依法依规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交易场所、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协调处理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六)负责对各区政府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监督,提出问责建议。(七)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促进金融要素市场加快创新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开展产品和工具创新,增强金融市场服务功能,提升金融市场配置境内外资源能力。推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八)推进现代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拟订服务和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促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吸引金融机构在沪发展,提升各类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九)推进金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促进贸易金融、航运金融、科技金融发展。做好企业上市审核工作,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推进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十)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提升金融法治建设水平,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促进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推进金融业征信平台建设,促进信息的互联共享。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务。促进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和自律组织发展。(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十二)加强区域金融合作,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金融合作与协调发展。推进与港澳台地区在金融领域的合作交流。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交流。负责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宣传推介工作。(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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