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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本市统计政策、规划,起草本市有关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本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国家统一制度拟订和实施本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本市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本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本市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金融、财政、税收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能源、固定资产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六)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收集、整理并提供国内各省(区、市)及主要城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开展比较研究。(八)依法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审批(备案)本市统计调查项目和监督管理本市涉外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九)建立并管理本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本市各区县、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区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十)协助区县党委管理区县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管理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十一)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十二)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既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其主要职责:1、组织实施城乡住户、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量、农业中间消耗、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等国家抽样调查制度,以及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企业景气、企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农村贫困监测、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专项调查制度。2、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报告本地区的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方面信息。3、参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普查项目。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管理和公布有关统计调查数据。5、依法查处调查队系统及其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案件。6、与地方统计局一起完成统计信息化的有关工作。7、负责调查总队机关人事、财务工作,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人事、财务工作。8、负责调查总队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指导下属各级调查队纪检监察工作。9、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10、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数据处理服务。11、完成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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