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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身为上海市标准计量管理局,1989年在上海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质量处的基础上组建成上海市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更名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上海市政府主管质量发展、计量、标准化、认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特种设备监察、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和商品包装物减量监督管理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同时承担上海市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工作。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总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等单位。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制度。(二)管理和指导本市质量工作。贯彻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指导区县推进质量强区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和名牌发展战略;编制和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监督和管理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三)管理和监督本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和管理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负责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依法管理量值传递和溯源;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进口和对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计量技术支撑体系。(四)管理和指导本市标准化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实施政府标准化激励引导政策;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除食品安全标准以外的地方标准的组织制(修)订、审批和发布;管理除食品安全标准以外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工作;推进标准化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五)管理和监督本市检测认证工作。负责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各类组织开展管理体系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对认证机构的办事机构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六)管理和监督本市产品质量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本市重点产品质量监控目录,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和指导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国家规定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管理和指导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举报和咨询工作。(七)管理和监督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市商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组织开展商品包装物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八)负责本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参与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九)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质量、标准化、计量、检测认证、特种设备,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十)建立健全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技术基础发展规划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开展质量技术监督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协调推进质量技术监督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指导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中介机构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十一)参与推进本市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落实。负责对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工作;负责组织节能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推进节能产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监管;组织开展节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开展对本市销售的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锅炉、窑炉、经营性炉灶等设施使用的燃料标准符合性的监督检查。(十二)组织指导本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科研、信息化工作。(十三)代表本市参加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活动;负责《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在本市的通报和咨询工作。(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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