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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水务、海洋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市水务、海洋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水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流域防洪、水资源和海区海洋经济、资源、环境等规划。(三)负责本市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负责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排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四)会同市有关部门管理滩涂资源,组织编制滩涂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市长江河道的采砂管理。(五)主管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六)主管本市水文工作,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文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七)负责水利、供水、排水行业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参与对水务、海洋管理资金使用的管理。(八)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江海堤防,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本市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九)负责农村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十)负责本市海域海岛的监督管理;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实施海域权属管理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底电缆、管道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海域勘界、海洋基础数据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海洋事务。(十一)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执行国家确定的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负责防治海洋工程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十二)依法实施水行政执法和海洋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协调部门间和区县间的水事纠纷,负责协调水务、海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十三)研究制定水务和海洋发展的重大技术进步措施,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和水务、海洋重大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务、海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十四)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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