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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重大问题研究和重大政策的拟订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行业发展重大改革工作。(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拟订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各类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平衡各层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划;协调和平衡市政基础设施(除交通工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三)组织编制市级城市维护项目年度预算安排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级城市维护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城市维护资金使用的指导;参与研究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财政、价格政策;负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统计管理、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负责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管理的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参与确定本市重大工程项目,负责指导、组织、协调、推进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和目标考核;负责组织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活动;综合协调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五)负责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和行业的行政管理;拟订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市场工程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交通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的稽查工作。(六)负责建材市场监管和行业的行政管理;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及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制定住宅产业科技进步规划;组织新型建筑材料的认定和推广应用;拟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工作;协调、推进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七)组织制定和调整发布工程建设、住房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造价、定额和技术规范,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标准定额、技术规范;组织拟订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八)承担本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除交通工程),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本市房屋建设质量管理;参与建设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九)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政府落实城市管理各项任务和各类标准定额;负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推进协调工作,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绿化林业、市容景观、环境卫生以及供排水等需要多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共同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及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世界城市日”事务协调工作。(十)负责燃气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并推进实施;综合协调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综合协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参与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平衡协调,负责地下管线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的行政管理;组织或参与编制市政工程、燃气、综合管线应急预案并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综合治理工作。(十一)参与本市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指导区研究编制郊区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及村镇建设计划;协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村镇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推进郊区城镇化和村庄市政基础设施及人居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城镇化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及住房建设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开发的政策拟订、指导协调等相关管理工作。(十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十四)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科技进步;指导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综合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制订发布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行业发展报告。(十五)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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