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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统计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方案和全省的统计工作规章及规划,制订全市的统计工作计划,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全市统计调查方案,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二)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按照全国统计的基层报表制度,制定科学的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三)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市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四)搜集、整理、提供全市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和景气监测,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全国及全省各地区统计资料,对市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对比研究。(五)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规划、协调全市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八)研究制定全市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九)统一管理各县、市、区政府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资格考试工作。(十)受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国家、省、市设在各县、市、区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十一)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十二)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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