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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法规草案和规范文件。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视事业、广播电视领域产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动和旅游活动。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和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示范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务便利化。(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旅游业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十)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和指导查处全市、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十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跨区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长治文化走出去。(十三)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十四)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十五)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重大宣传活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十六)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十七)拟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十八)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十九)负责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二十)负责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承担确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及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监督工作。(二十一)负责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文博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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