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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政策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事业、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领域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活动。指导市级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加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的宣传推广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促进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产业对外交流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推动忻州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走出去。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六)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市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市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标准。(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和文博事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产业和文博事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指导文创产品的研发利用工作,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九)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十)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以及文博社团工作。(十一)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市场行政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文化、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十三)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十四)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十五)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十六)管理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十七)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协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承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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