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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生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政策、规划、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地方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二、按权限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分解落实国家和省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突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落实。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核与辐射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地方性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区域、流域限批政策。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警预测。配合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十、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及本市的相关工作。十一、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省委、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接、协调、台账管理、整改销号以及案件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察问责。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承办生态环境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十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城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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