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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主要职责:一、研究拟定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和规划,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教育等业务工作。三、审核、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四、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审批和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审定全省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全省文物勘探,对文物勘探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和考核。五、负责全省博物馆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博物馆职能作用的发挥。六、检查、指导、协调全省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督查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专业性意见。七、依法对全省可移动文物进行监督管理。八、负责全省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的指导和规划。九、按规定编制全省文物保护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十、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一、负责全省文物系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十二、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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