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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国家金融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或者参与起草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二)负责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省人民政府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各类金融机构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协调有关部门推进金融创新。统筹协调和落实省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牵头组织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保障情况的汇总分析、考核评价,落实金融机构激励措施。参与制定重大项目融资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投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工作。(三)牵头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改制重组和协调服务。指导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荐考核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四)负责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协调企业上市的培育推荐、改制上市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审核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做好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资产重组工作,协调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五)指导和推进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指导组建新的地方金融机构。(六)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拟订吸纳民间资金的政策、规划与措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指导民营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加强对新兴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管理和协调服务。依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七)指导和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牵头培育管理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负责各类交易场所的培育和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股权、产权(资本)、债权等各类交易市场建设。制定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金融资讯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八)负责金融业的招商引资。吸引、聚集金融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山西,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指导推进金融功能区、金融集聚区建设。(九)负责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山西信用环境。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与交流。完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人才的服务体系,拟订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十)指导金融支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创新。发展普惠金融,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十一)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十二)承担省金融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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