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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职责:第一条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和旅游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第二条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省基层文化和旅游工作。第三条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省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第四条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第五条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省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第六条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省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省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第八条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承担省人民政府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第九条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省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负责出境组团社的审核。第十条负责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第十一条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山西文化走出去。第十三条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第十四条牵头办理与文物领域紧密相关的重要事项,与省文物局以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协调协商。第十五条承担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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