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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基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全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六)拟订全省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九)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十一)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管理工作。(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三)承担全省各类民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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