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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三)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四)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指导市级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六)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七)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品牌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和对外合作,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八)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九)指导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十)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十一)指导、推进全市文物事业发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文物考古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和公共视听载体服务机构的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并按规定负责准入和退出的管理。对市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负责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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