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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泰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7号),制定规定。泰州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泰州市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相关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有关水利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拟定全市水利发展重大政策,依法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市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江岸滩涂治理和开发的专业(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和保护,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对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论证和按规定报批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规范性文件,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行业用水标准的实施。组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五)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市级财政性水利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指导水利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六)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负责城市水利工程的建设。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稽察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七)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八)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大中型灌溉工程等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十)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十一)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十二)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查处市管河道和规定权限内长江涉水违法行为,协调、仲裁水事纠纷。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牵头负责其他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十三)承担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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