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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文化和旅游的政府规章草案。(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三)指导协调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提升,促进交流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挖掘、普查、保护和利用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智慧旅游建设。(七)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和弘扬工作。(八)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十)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十一)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对港澳台及境内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丽江文化走出去。(十二)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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