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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地方性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落实全市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环境、水环境等纳污能力,提出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以及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和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六)负责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监督企业开展自行监测、配合省级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公报。(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十一)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督察检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四)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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