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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民政局主要职责:(一)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负责农村救灾工作,了解、检查、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社会捐助的救灾款物;负责全市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检查指导五保户的供养。(三)建立、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并对各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市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指导、监督各地的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五)负责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研究提出并监督执行有关收费及财务管理方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贯彻执行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期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致残人员的申报、审核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七)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的接收安置;管理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并督促各项待遇的落实;管理军用饮食站、供水站;指导全市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修养所的管理、生产经营。(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指导村(居)委会主任的培训和乡(镇)长相关业务培训,指导村(居)民自治活动,组织开展先进乡(镇)、村(居)委会的评比。(九)开展社区建设的总体研究,拟订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十)主管全市国内婚姻登记管理、儿童收养登记办理并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侨的婚姻登记及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推行婚姻习俗改革。(十一)承办市内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市、县、乡、街道的设置、撤消、更名及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研究制定行政区域和城乡发展规划;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及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化;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市社会福利生产,对城乡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十三)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十四)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十五)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方法,组织指导全市福利销售工作,管理市级福利资金。(十六)负责全市民政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十七)组织指导全省民政系统的干部培训和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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