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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水务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水务工作政策措施、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核准全市的水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筹兼顾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拟订全市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调度,制定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组织实施有关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及防洪、抗旱排涝、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信息。(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协助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资源勘查、动态监测等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加强计划用水管理。组织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五)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涉河建设项目行洪论证;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六)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跨县(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落实中小型水利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水利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水利工程建设。(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千人以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并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指导水利行业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管理权限内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协调市(州)际河流有关事务。(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十二)负责全市供水、排水、职责范围内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供、排水规划;负责全市供、排水企业的管理,指导和制定全市供、排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供水、职责范围内污水处理价格测算的组织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供水、排水、职责范围内污水处理、中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对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排水许可的行政监督管理。(十三)协调构建河(湖)长组织体系,明确河(湖)长工作职责,建立河(湖)长制相关制度;承担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十四)指导全市水务行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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