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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顺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职责,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二)承担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的职责,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工业领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及互联互通;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应用,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三)拟订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贯彻执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工业、工业和信息化融合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五)负责提出工业、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提出申报中央、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议;拟订市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和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和上报工作。(六)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国家和省级、市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承担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工作。(七)负责工业行业管理;承担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职责,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进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参与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推广、相互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配合做好工业领域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烟草工业和专卖管理工作;承担原材料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全市重要矿产资源保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原材料工业生产要素的供应保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指导工业领域行业协会工作;依法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管;负责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八)组织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工业园区规划布局;监测分析工业园区发展情况,指导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和工业园区发展;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九)拟订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城镇集体经济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规定管理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十)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年度节能计划、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绿色发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和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节能监察标准及计划;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十一)承担全市煤炭产业规划发展、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研究提出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矿生产安全的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检查督促煤炭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规和煤矿生产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对煤炭生产安全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和实施行政处罚;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安全的政策措施,对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十二)按权限承担审核或审批开办煤矿准入条件、改建和扩建的资格条件和方案,组织指导煤炭生产、煤矿技术改造、依法整顿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对煤炭经营建设项目进行评审;承担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做好电煤供应工作;按权限履行煤炭生产、经营、安全等行政许可工作。(十三)组织、指导产煤县(区)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检查发现的煤矿安全隐患依法督促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煤矿水患、瓦斯治理等专项整治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并根据煤矿生产安全的情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承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信息处理,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承担安顺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十四) 负责全市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贯彻执行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大数据、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统筹数据资源建设、管理;统筹协调全市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开放,促进大数据与政务服务融合应用,统筹推进“数字安顺”建设;负责研究拟订全市信息化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大数据融合应用;负责数据中心规划建设与集约利用;负责提出大数据、信息化领域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和省级支持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提出大数据、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和核准的建议,拟订市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能源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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