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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生态环境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落实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技术规范。(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市、县)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订贯彻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土壤等纳污能力,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目标任务,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节约能源、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三线一单”的划定和生态红线监管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贯彻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措施,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承担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九)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的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按要求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综合执法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督查工作。经市政府授权,对各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协调、配合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监查工作,根据授权配合有关部门对具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问责。(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统筹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指南,推动全市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信访维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十六)承担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日常工作,开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监督工作。(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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