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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负责统一指导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查处督办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四)负责反垄断相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上级委托开展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品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组织全市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协调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组织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经营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开展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组织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特殊食品备案工作。(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落实标准化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推动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检验检测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指导促进全市认证行业发展。(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应急和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十六)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零售、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十七)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标准监督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十八)负责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使用与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不良事件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许可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许可。(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二十二)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统计分析。(二十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组织指导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工作。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负责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工作,指导县(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十四)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和服务。拟订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服务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组织实施商标品牌、专利等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和专利转化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和监督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推动发展知识产权金融,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和利用,组织开展专利导航。(二十五)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保障劳动安全产品、影响生产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并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关,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安全管理,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纳入宿迁名牌产品评价和市政府质量奖评定体系,推进企业重视安全管理。(二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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